

DB44/ 815-2010 印刷行業(yè)揮發(fā)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printing industry
- 標準類(lèi)別:[DB]地方標準
- 標準大?。?/li>
- 標準編號:DB44/ 815-2010
- 標準狀態(tài):現行
- 更新時(shí)間:2023-05-14
- 下載次數:次
本標準規定了廣東省轄區內印刷企業(yè)工藝過(guò)程使用的油墨(處于即用狀態(tài))揮發(fā)性有機化合物
(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,簡(jiǎn)稱(chēng)VOCs)含量限值,規定了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。
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印刷企業(yè)VOCs排放控制,以及新、改、擴建項目的環(huán)境影響評價(jià)、設計、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。
本標準適用于采用平版、凸版、凹版、柔性版和絲網(wǎng)版(孔版)印刷方式,以報紙、書(shū)籍、雜志、廣告、海報、包裝(紙質(zhì)、塑料)、金屬、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為承印物的印刷生產(chǎn)活動(dòng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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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CS 13.040.40
Z 60
**-%X: 30685-2011 DB44
廣 東 省 地 方 標 準
DB44/ 815-2010
印刷行業(yè)揮發(fā)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
Emission standard of vo-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printing industry
2010-10-22發(fā) 布 2010-11-01實(shí) 施
廠(chǎng) 一 東 窄 室 王 不 盡 舒 呆 打 、 萬(wàn) :
、 . . . ~ 一 一 . . . 一 . ~ ~ ~ 一 ~ 發(fā) 布
廠(chǎng) 一 習 乏 省 Ji趕 五 全 1支 刁 <生 監 督 方 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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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B44/ 815-2010
月 Ii Fa
本 標 準 依 據 印 刷 版 式 和 承 印 材 料 的 不 同 , 規 定 了 不 同 印 刷 油 墨 的 揮 發(fā)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( Volatile
Organic Compounds, 簡(jiǎn) 稱(chēng) VOCs) 含 量 限 值 ,規 定 了 工 藝 過(guò) 程 的 VOCs排 放 限 值 、 無(wú) 組 織 排 放 監 控 點(diǎn) 濃 度
限 值 、 監 測 要 求 , 提 出 了VOCs監 測 方 法 及 印 刷 行 業(yè) 控 制VOCs排 放 的 生 產(chǎn) 工 藝 和 管 理 要 求 。
本 標 準 附 錄A和 附 錄D為 規 范 性 附 錄 , 附 錄B和 附 錄C為 資 料 性 附 錄 。
本 標 準 依 據GBTI.1-2009規 則 進(jìn) 行 起 草 。
本 標 準 的 全 部 技 術(shù) 內 容 為 強 制 性 。
自本標準各時(shí)段排放限值實(shí)施之日起.替代廣東省地方標準 《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》
(DB44/27-2001) 中 相 應 的 內 容 。
本 標 準 由 廣 東 省 環(huán) 境 保 護 廳 提 出 并 歸 口 。
本 標 準 起 草 單 位 : 廣 東 省 環(huán) 境 科 學(xué) 研 究 院 、 華 南 理 工 大 學(xué) 。
本 標 準 主 要 起 草 人 : 張 永 波 、 張 暉 、 劉 乙 敏 、 葉 代 啟 、 王 明 旭 、 廖 程 浩 、 劉 劍 筠 、 楊 利 嫻 。
本 標 準 于2010年10月22日 首 次 發(fā) 布 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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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644/ 815-2010
己 -
J’曰
為 貫 徹 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環(huán) 境 保 護 法 》 和 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大 氣 污 染 防 治 法 》 等 法 律 法 規 , 加 強
廣 東 省 揮 發(fā)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(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.簡(jiǎn) 稱(chēng) VOCs) 污 染 排 放 控 制 , 改 善 區 域 大 氣 環(huán)
境 質(zhì) 量 , 促 進(jìn) 印 刷 行 業(yè) 工 藝 和 污 染 治 理 技 術(shù) 的 進(jìn) 步 , 制 定 本 標 準 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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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刷行業(yè)揮發(fā)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
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廣東省轄區內印刷企業(yè)工藝過(guò)程使用的油墨( 處于即用狀態(tài)) 揮發(fā)性有機化合物
(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, 簡(jiǎn)稱(chēng)VOCs) 含量限值.規定了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。
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印刷企業(yè)VOCs排放控制 , 以及新 、 改 、 擴建項目的環(huán)境影響評價(jià) 、 設計 、 竣工
K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。
本標準適用于采用平版 、 凸版 、 凹版 、 柔性版和絲網(wǎng)版 ( 孔版 ) 印刷方式 , 以報紙 、 書(shū)籍 、 雜志 、
廣告 、 海報 、 包裝 ( 紙質(zhì) 、 塑料 ) 、 金屬 、 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為承印物的印刷生產(chǎn)活動(dòng) 。
2.規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 。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, 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。
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, 其最新版本 ( 包括所有的修改單 ) 適用于本文件 。
GB/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(tài)污染物采樣方法
GB 16297-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
MITI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
HJ/T 55大氣污染物無(wú)組織排放監測技術(shù)導則
3.術(shù)語(yǔ)和定義
下列術(shù)語(yǔ)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。
3. 1
揮發(fā)性有機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
在101325 Pa標準大氣壓下, 任何沸點(diǎn)低于或等于250℃的有機化合物.簡(jiǎn)稱(chēng)VOCs,
3. 2
標準狀態(tài)standard state
溫度為273.15 K , 壓力為101325 Pa時(shí)的狀態(tài) 。 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標準值 , 均以標準狀態(tài)下的干空
氣為基準.
[GB 16297-1996, 定義3. 1]
3.3
印刷printing
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將原稿上的圖文信息轉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藝過(guò)程 , 包括出版物印刷 、 包裝裝潢
印刷 、 其他印刷品印刷和排版 、 制版 、 印后加工四大類(lèi) 。
3.4
油墨printing ink
用于印刷的染色液體或者黏性物料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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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5
不 透 氣 承 印 物non-porous substrate
表 面 能 防 止 水 分 滲 透 的 承 印 物 , 包 括 ( 但 不 限 于 ) 薄 片 、 聚 乙 烯 、 聚 丙 烯 、 玻 璃 紙 、 加 上 不 透 氣 物
料 的 紙 張 或 者 紙 板 、 金 屬 化 聚 酯 及 尼 龍 .
3.6
透 氣 承 印 物porous substrate
表 面 不 能 防 止 水 分 滲 透 的 承 印 物 , 包 括 ( 但 不 限 于 ) 紙 張 、 紙 板 及 任 何 加 上 透 氣 物 料 的 紙 制 品 ?
3.7
柔 性 版 油 墨flexographic ink
用 于 柔 性 版 印 刷 的 油 墨 . 柔 性 版 印 刷 是 一 種 利 用 柔 性 橡 膠 或 其 他 彈 性 印 版 的 印 刷 方 式 , 其 圖 像 部 分
高 于 非 圖 像 部 分 .
3.8
t5版油墨letterpress ink
用 于 凸 版 印 刷 的 油 墨 . 凸 版 印 刷 是 一 種 印 刷 工 藝 , 其 圖 像 部 分 高 于 非 圖 像 部 分 , 而 油 墨 從 圖 像 表 面
直 接 轉 移 至 承 印 物 .
3.9
平 版 油 墨lithographic ink
用 于 平 版 印 刷 的 油 墨 . 平 版 印 刷 是 一 種 平 版 式 印 刷 工 藝 , 其 圖 像 部 分 與 非 圖 像 部 分 位 于 同 一 平 面 ,
而 兩 者 的 化 學(xué) 特 性 不 同 .
3.10
熱 固 油11 heatset ink
符 合 以 下 條 件 的 印 刷 油 墨 :
( 1) 用 于 配 有 烘 干 箱 或 者 烤 箱 的 連 續 式 卷 筒 輪 轉 印 刷 機 :
(2) 其 油 份 受 熱 揮 發(fā) 后 變 千 或 定 形 , 再 以 冷 凝 卷 筒 使 油 墨 凝 結 .
3.11
最 高 允 許 排 放 濃 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
處 理 設 施 后 排 氣 筒 中 污 染 物 任 何lh濃 度 平 均 值 不 得 超 過(guò) 的 限 值 :或 指 無(wú) 處 理 設 施 排 氣 筒 中 污 染 物
任何l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(guò)的限值.
[GB 16297-1996, 定 義3.2]
3. 12
最 高 允 許 排 放 速 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
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lh排放污染物的質(zhì)量不得超過(guò)的限值.
[GB 16297-1996.定 義3.3]
3.13
無(wú) 組 織 排 放fugitive emission
不 經(jīng) 過(guò) 排 氣 筒 的 無(wú) 規 則 排 放 視 為 無(wú) 組 織 排 放 .
3.14
無(wú) 組 織 排 放 監 控 點(diǎn) 濃 度 限 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
標 準 狀 態(tài) 下 , 監 控 點(diǎn) ( 根 據HJ/T 55確 定 ) 的 大 氣 污 染 物 濃 度 在 任 何lh的 平 均 值 不 得 超 過(guò) 的 值 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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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15
排 氣 筒 高 度 emission pipe height
自排氣筒( 或其主體建筑構造) 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。
[GB 16297-1996, 定義3. 10]
4.技術(shù)內容
4. 1污染源界定與時(shí)段劃分
4.1.1現有源是指本標準實(shí)施之日〔2010年11月1日) 前己建成投產(chǎn)或環(huán)境影響評價(jià)文件己獲批準的
污染ARM ; 新源是指自本標準實(shí)施之日 ( 2010年11月1日 ) 起環(huán)境影響評價(jià)文件通過(guò)審批的新建 、 改建 、
擴建污染源 。
4.1.2現有源和新源分時(shí)段執行不同的排放限值。 現有源自本標準實(shí)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
執行第I時(shí)段限值, 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第II時(shí)段限值; 新源自本標準實(shí)施之日起執行第II時(shí)段
限值 。
4. 1. 3排放限值 、 技術(shù)與管理規定未劃分時(shí)段的 , 則自本標準實(shí)施之日起執行 。
4. 2印 刷 油$ VOCs含 置 限 值
印刷企業(yè)生產(chǎn)過(guò)程中使用的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 ( 為處于即用狀態(tài)以每升油墨所含多少克
VOCs計算) 應執行表1的規定。
表1印刷油墨VOCs含置限值
一 — — 一 — — — — 一 1
VOCs含蠡的最高限值/(g/L)
印 刷 油 墨 種 類(lèi) }
I時(shí)段 II時(shí)段
300
用于不透氣承印物的柔性版油墨
225
用于透氣承印物的柔性版油墨 225
-
700
用于不透氣承印物的平版油盥
300 300
用于透氣承印物的平版油墨 ( 熱固油墨除外 )
凸版油墨 300 300
4.3排氣筒VOCs排放限值
企業(yè)排氣簡(jiǎn)VOCs排放限值按表2執行。
表2企業(yè)排氣筒VOCs排放限值
最高允許排放速率
最 高 允 許 排 放 濃 度 ( mg/m3)
(kg/h )
印刷方式 污 染 物 i
— — — — — — — —
I時(shí) 段 II時(shí)段
I時(shí) 段 II時(shí) 段 !
l
苯 1 0.4 0.4
平版印刷 ( 不含以金屬 、 陶瓷 、
30 15 l.g 1.6'
玻璃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 ) 、 柔 甲苯與二甲苯合計
性版印刷
120 80 5.4 5. 1
總 VOCs
1 1 0.4 0.4
苯
凹版印刷 、 凸版印刷 、 絲網(wǎng)印刷 、
30 15
平版印刷 ( 以金屬 、 陶瓷 、 玻璃 甲苯與二甲苯合計 1.8' 1.6'
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 ) 120 5.4
總 VOCs 180 5. 1
‘ : 二 甲 苯 排 放 速 率 不 得 超 過(guò) 1.0kg/h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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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4無(wú)組織排放監控點(diǎn)VOCs濃度限值
無(wú) 組 織 排 放 應 執 行 表3的 無(wú) 組 織 排 放 監 控 點(diǎn) 濃 度 限 值 。
表3無(wú) 組 織 排 放 監 控 點(diǎn) 濃 度 限 值 ( 單 位 :mg/m3 )
苯 甲 苯 二甲苯 總 vocs
0.1 0.6 0.2 2.0
4.5控制VOCs排放的生產(chǎn)工藝和管理要求
印刷行業(yè)控制VOCs排放的生產(chǎn)工藝和管理要求參見(jiàn)附錄A.
4. 6排氣筒高度與排放速率要求
4.6. 1排氣簡(jiǎn)高度一般不應低于15 m , 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 , 其排放速率限值按表2所列對
應 排放 速率限 值的外 推法計 算結果 的50%執行 .外 推法計 算公式 參見(jiàn)附 錄B.
4.6.2企業(yè)排氣筒高度應高出周?chē)?00 m 半徑范圍的最高建筑5m 以上.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
筒 , 應按表2所列對應排放速率限值的50%執行.
4.6.3企 業(yè) 內 有 多 根 排 放 含VOCs廢 氣 的 排 氣 筒 的 , 兩 根 排 放 相 同 污 染 物 ( 不 論 其 是 否 由 同 一 生 產(chǎn) 工 藝
產(chǎn) 生 ) 的 排 氣 筒 , 若 其 距 離 小 于 其 幾 何 高 度 之 和 , 應 合 并 視 為 一 根 等 效 排 氣 筒 . 若 有 三 根 以 上 的 近 距 排
氣 筒 , 且 排 放 同 一 種 污 染 物 時(shí) , 應 以 前 兩 根 的 等 效 排 氣 筒 , 依 次 與 第 三 、 四 根 排 氣 筒 取 等 效 值 。 等 效 排
氣 筒 的 有 關(guān) 參 數 計 算 方 法 參 見(jiàn) 附 錄C.
5.監測
5. 1布點(diǎn)
.1排 氣 筒VOCs監m 的 采 樣 點(diǎn) 數 目 及 采 樣 點(diǎn) 位 置 的 設 置 應 按 照GB/T 16157執 行 .
.2無(wú) 組 織 排 放 監 控 點(diǎn) 的 數 目 及 點(diǎn) 位 設 暨 應 按 照HJ/T 55執 行 .
5. 2采樣和分析
5.2. 1排氣筒應設置永久采樣口, 安裝符合HJ/T 1要求的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T , 并滿(mǎn)足
GB/T 16157規定的采樣條件.
5.2.2排氣筒中VOCs濃度限值是指任何l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(guò)的值, 可以任何連續lh的采樣獲得
濃度值:或在任何lh內以等時(shí)間間PA采集3個(gè)以上樣品, 并計算平均值.
5.2.3無(wú)組織排放監控點(diǎn)和參照點(diǎn)的采樣, 一般采用連續lh采樣獲得濃度值.
5.2.4對于間歇性排放且排放時(shí)間小于lh , 則應在排放時(shí)段內實(shí)行連續監1, 或以等時(shí)間間隔采集3
個(gè)以上樣品并計平均值.
5. 2. 5 VOCs的分析測定應按照表4規定執行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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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4 VOCs監測方法
序號 污染物項目 方法名稱(chēng)
方 法 來(lái) 源 }
1 苯
2
甲 苯
氣相色譜法 附錄護
3
( 對 、 間 、 鄰 ) 二甲苯
4
總 VOCs
‘:測定方法標準暫參考所列方法 , 待國家發(fā)布相應的方法標準并實(shí)施后 , 停止使用.
5. 3監測工況要求
5.3. 1采樣期間的工況應與日常實(shí)際運行工況相同 。
5.3.2生產(chǎn)設施應采用合理的通風(fēng)措施 , 不得故意稀釋排放 。 在國家未規定單位產(chǎn)品基準排氣量之前 ,
暫以實(shí)測濃度作為判定是否達標的依據 。
6.標 準 實(shí) 施
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(huán)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(mén)負責監督實(shí)施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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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 錄 A
( 規 范 性 附 錄 )
印 刷 行 業(yè) 控 制VOCs排 放 的 生 產(chǎn) 工 藝 和 管 理 要 求
A. 1油 墨 、 粘 膠 劑 、 有 機 溶 劑 等 原 輔 材 料 宜 儲 存 在 密 封 容 器 中 . 有 機 溶 劑 轉 移 、 墨 輥 等 設 備 清 洗 過(guò) 程 中 ,
應 盡 可 能 減 少VOCs排 放 .廢 棄 的 油 墨 桶 、 有 機 溶 劑 容 器 桶 或 膠 水 桶 在 移 交 專(zhuān) 門(mén) 的 回 收 處 理 機 構 前 , 應
封 蓋 存 儲 .
A. 2產(chǎn) 生VOCs廢 氣 的 工 藝 線(xiàn) 應 盡 可 能 設 置 于 密 閉 工 作 間 內 , 集 中 排 風(fēng) 并 導 入VOCs控 制 設 備 進(jìn) 行 處
理 ; 無(wú) 法 設 置 密 閉 工 作 間 的 生 產(chǎn) 線(xiàn) , VOCs排 放 工 段 應 盡 可 能 設 置 集 氣h-l、 排 風(fēng) 管 道 組 成 的 排 氣 系 統 .
A. 3安 裝VOCs處 理 設 施 的 企 業(yè) , 其VOCs處 理 設 施 應 達 到 設 計 處 理 效 率 。
A. 4密 閉 排 氣 系 統 、 污 染 控 制 設 備 應 與 工 藝 設 施 同 步 運 轉 . 廢 氣 收 集 裝 置 和 治 理 裝 置 必 須 按 照 規 范 參
數 條 件 運 行 .
A. 5企 業(yè) 經(jīng) 營(yíng) 者 應 每 月 記 錄 企 業(yè) 使 用 的 含VOCs原 料 名 稱(chēng) 、 廠(chǎng) 家 、 品 牌 、 型 號 、 VOCs含 量 、 購 入 量 、
使 用 量 和 庫 存 量 等 資 料 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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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 錄 B
( 資 料 性 附 錄 )
確 定 排 氣 筒 最 高 允 許 排 放 速 率 的 外 推 法
排氣筒高度低于15 m , 用外推法計算其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, 按下式計算:
Q=Q.(h/15)2
式 中 :
Q一一排氣筒某VOCs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, kg/h;
Q -—表2所列的某污染物的鰻高允許排放速率, kg/h :
方一一排氣筒的高度 , M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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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 錄C
( 資 料 性 附 錄 )
等 效 排 氣 筒 有 關(guān) 參 數 計 算 方 法
C. 1當 排 氣 筒1和 排 氣 筒2排 放 同 一 種 污 染 物 , 其 距 離 小 于 該 兩 個(gè) 排 氣 筒 的 高 度 之 和 時(shí) , 應 以 一 個(gè) 等 效
排 氣 筒 代 表 該 兩 個(gè) 排 氣 筒 .
C. 2等 效 排 氣 筒 的 有 關(guān) 參 數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.
C. 2.1等 效 排 氣 筒VOCs排 放 速 率 , 按 式 ( C1) 計 算 :
Q=Q,+Q2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(C1)
式 中 :Q-—等 效 排 氣 簡(jiǎn)VOCs排 放 速 率 , kg/h;
QI, Q2一 一 排 氣 筒 1和 排 氣 筒2的VOCs排 放 速 率 , kg/h.
C. 2.2等 效 排 氣 筒 高 度 按 式 ( C2) 計 算 :
h=J2(h'2+h22)
式 中 :h — — 等 效 排 氣 筒 高 度 , m :
h,, h2一 一 排 氣 筒1和 排 氣 筒2的 高 度 , Me
C. 2.3等 效 排 氣 筒 的 位 置
等 效 排 氣 筒 的 位 置 , 應 位 于 排 氣 筒1和 排 氣 筒2的 連 線(xiàn) 上 , 若 以 排 氣 筒1為 原 點(diǎn) , 則 等 效 排 氣 筒 距
原 點(diǎn) 的 距 離 按 式 ( C3) 計 算 :
x = a(Q-Q1)/Q=aQ2 /Q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(C3)
式 中 :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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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1094.1-2013電力變壓器 第1部分:總則 2023-05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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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706-2016熱軋型鋼 2023-05-14
-
GB 9706.1-2020醫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: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2023-05-14
-
JB/T 10216-2013電控配電用電纜橋架 2023-05-14
-
GB 51251-2017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(shù)標準 2023-05-14
-
GB/T 10801.2-2018絕熱用擠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(XPS) 2023-05-14
-
JTG D20-2017公路路線(xiàn)設計規范 2023-05-14